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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5.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或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单位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2.每年第一季度由本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本会秘书处。

3.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依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4.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日常开展的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2.本会业务活动经费;

3.本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4.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含返聘和临聘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金等;

5.本会会刊、网站、资料印刷及通讯经费;

6.本会组织的公益类和科研类项目经费补贴;

7.本会秘书处办公用房租赁及相关费用;

8.本会的其他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2.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加强对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经费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4.经费管理工作接受民政部、生态环境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5.依据本会章程,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2年1月8日中国核安全与环境文化促进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政府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生态环境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能源局
  • 国防科工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监管支持单位

  •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 苏州核安全中心
  • 上海核安全审评中心
  • 辐射安全中心
  •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副会长单位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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